廈門:讓破產法聽見 個人負債者的聲音
2025-05-28 09:15:27? ? 來源: 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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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問 人人都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嗎? “誠實而不幸”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既沒有揮霍財產,也沒有轉移財產,且在能力范圍內積極還債,才可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條例(草案)》創設個人破產輔導前置程序,防止大量不符合條件的個人破產申請涌入法院。還創新性規定了誠信調查機制,即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對債務人的誠信狀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出具咨詢輔導報告時參考。 債務人可通過申請保留部分豁免財產嗎?甚至剩余債務也可免除嗎? 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特有的制度?!恫莅浮吩O置有“豁免財產”“剩余債務免除”的專門章節,力圖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為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保留必要的“自由財產”,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免除剩余債務,給予其甚至是整個家庭“全新開始”的機會。 剩余債務免除了,債務人是否就高枕無憂了? 并不是。《條例(草案)》在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剩余債務免除的最低清償標準,針對債務人確有工作或穩定收入的情形,規定“可支配收入+最低清償額”原則,防范債務人在考察期“躺平”。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和管理人報告作出債務免除裁定,債權人、債務人可以對裁定申請復議。還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角度出發,將債務免除的時點設定為考察期屆滿,同時在第一百三十條作出激勵性規定,如債務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提前申請結束考察期。在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還規定了不得免除的債務類型、不得免除債務的情形,以及當債務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余債免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撤銷該裁定。 豁免財產對債權人的利益會有沖突嗎? 《條例(草案)》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豁免財產范圍的同時,出于公平考慮又在第二款作出部分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上限的規定,在第四十五條明確了豁免財產認定的法定程序。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豁免財產的置換規則,體現了對債務人的人文關懷和對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保護。 背景 廈門破產審判的實踐探索 近年來,廈門中院高度重視破產審判工作,2014年被列為全國破產審判方式改革試點法院,2016年成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2020年成立廈門破產法庭,2022年創新開展具備個人破產部分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臺《廈門市中級法院關于個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試行)》,審查全省首例個人信用重塑案件……一系列破產審判實踐和探索為廈門個人破產審判制度建設提供了實踐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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