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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賠償!廈門湖里發布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4-03-15 16:55:52? 作者: 湖里頭條? 來源: 湖里區融媒體中心   責任編輯: 鄒玒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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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受理消費爭議7.5萬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近720萬元。

湖里某小吃店涉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河豚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線索稱位于廈門市湖里區竹坑路的某小吃店涉嫌經營河鲀活魚,2023年7月11日,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海鮮池內有疑似河鲀活魚,并在收銀臺發現4張點菜單有“清蒸河豚”“河豚煲”“河豚湯”等菜品的銷售記錄。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海鮮池內的上述31只疑似河鲀動物的物種進行鑒定,該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閩歷思司鑒所[2023]環鑒字第60號),鑒定分析認為:案涉31只疑似“河豚”動物所屬物種為脊索動物門(Chordata)硬骨魚綱(Osteichthyes)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東方鲀屬(Takifugu)雙斑東方鲀(Takifugu bimaculatus)。經核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9日到水產批發市場購買10斤河鲀活魚,進價共380元。當事人將上述河鲀飼養于店內海鮮池中,待客人點單后自行宰殺并制成菜品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售出4份使用河鲀制作的菜品,違法經營額232元。案發后,當事人及時整改并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對涉案河鲀活魚進行銷毀。

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銷售國家禁止經營的河鲀活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情節,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2023年12月29日,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32元;2、罰款5000元。

【案例點評】

2016年9月5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第十條規定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據此,我局認定當事人經營的河鲀活魚屬于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在日常生活中,河鲀中毒事件常有發生,部分群眾為滿足口腹之欲不顧食品安全風險食用無資質餐飲店經營的河鲀活魚,部分商家為了盈利非法銷售河鲀活魚,風險極高,一旦涉及食物中毒影響巨大且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疑似“河豚”動物進行物種鑒定,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堅決整改到位。該案查處后,我局注重發揮行政處罰的警示作用,結合對轄區可合法經營河鲀的經營戶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等行動,通過媒體平臺宣傳食用活體河鲀制品的風險,引導群眾重視河鲀活魚食用風險,選擇到有資質的餐飲店消費,并將違法經營河鲀活魚可能產生的食品安全風險、行政違法風險和刑事犯罪風險宣傳到位,警示廣大經營者不要為了蠅頭小利冒險經營河鲀活魚。

自貿區某旅游購物店紅珊瑚退貨維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底,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陸續接到外地游客投訴,反映來廈旅游時在位于廈門市湖里區長浩路的一家紅珊瑚館購買紅珊瑚飾品,在退貨過程中引發爭議,主要是在申請退貨退款時商家收取pos機刷卡手續費及鑒定費。手續費以貨值百分比的形式收取,在紅珊瑚數千元乃至上萬元的價格下,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消費者在該商家購買紅珊瑚飾品時,商家要求通過pos機刷卡或掃碼支付,支付過程會產生手續費,當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時,商家將產生的手續費以銀行收取為由轉移給消費者承擔。同時,商品退回后商家以產品二次鑒定為由收取費用。該行為給游客帶來較大的直接損失,給廈門旅游形象帶來較為直接的負面影響。為維護廈門旅游城市形象,讓來廈旅游的外地游客有更好的購物體驗,執法人員成立專班對該紅珊瑚館的行為進行分析處置:1、第一時間對負責人進行警示性約談;2、要求商家在商品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快速處置,進行退貨退款處理,并免除收取刷卡手續費和產品鑒定費。通過該案件處置為大量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

【案例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收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盡職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本起消費爭議中,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僅提供pos機支付途徑,在完成交易后,在商品符合退貨條件的前提下,仍要收取pos機的手續費,同時以二次鑒定為由收取鑒定費。該行為造成消費者直接的財產損失,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存在明顯的過錯,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轉嫁給消費者承擔損失。爭議發生后,可以協商或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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