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發布生態環境審判典型案例
2025-08-20 18:17:34? ?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劉學佳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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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訴某建設公司非訴行政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某建設公司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某建設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經測量,某建設公司共受納建筑垃圾33444.28立方米。2024年7月,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處罰決定,責令某建設公司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改正(即將受納的建筑垃圾自行清運至合法合規消納場),并決定: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9900元的罰款。某建設公司繳納了罰款,但未履行改正義務。2025年2月,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在法定期限內,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提起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前述行政處罰決定中的改正(即將受納的建筑垃圾自行清運至合法合規消納場)義務。 【裁判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某建設公司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為屬于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已經依法作出要求改正某建設公司(即將受納的建筑垃圾自行清運至合法合規消納場)的行政決定,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可以實施代履行,該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裁定:對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強制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典型意義】 代履行是當事人因拒絕或者沒有能力導致其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決定由其或者第三人代替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替代性執行方式,其是與執行罰、直接強制執行并列的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代履行的適用范圍限于當事人的行為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情形,這是行政強制法普遍授權,不需要其他法律、法規再設定。符合前述適用范圍的,行政機關有權決定實施代履行,該事項不屬于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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