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發布生態環境審判典型案例
2025-08-20 18:17:34? ?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劉學佳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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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鈺從事水產制冷設備銷售,2021年開始,為了提高制冷設備的銷量,鄭某鈺在銷售制冷設備的同時搭售珊瑚石用于凈化水質。被告人鄭某鈺在明知石珊瑚屬于瀕危物種且受國家保護的情況下,仍然從海南、廣東等地大量收購死后的石珊瑚,并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對外進行銷售。 2024年3月29日,被告人鄭某鈺被抓獲,現場查獲待出售的珊瑚石共計6943.248千克,后續又繳獲已出售的珊瑚石33.8742千克。經鑒定,現場查獲的珊瑚石以及后續繳獲的已出售珊瑚石均為刺胞動物門珊瑚蟲綱石珊瑚目中物種,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經查,2021年2月以后,被告人鄭某鈺出售的珊瑚石金額達475610元,從中非法獲利金額至少達47561元。案件審理中,被告人鄭某鈺主動退繳全部非法獲利并繳納生態修復費用6萬元。 【裁判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鄭某鈺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石珊瑚,價值492968元,已經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被告人鄭某鈺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部分贓物被追繳并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鄭某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扣押在案的手機、珊瑚石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石珊瑚目所有種于2021年2月1日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本案涉及的珊瑚石雖然是死后的石珊瑚形成,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石珊瑚的保護包括活體和死體。大量活體石珊瑚被非法采捕、買賣,將威脅石珊瑚的生存環境,進而破壞海洋生物多樣性平衡。鑒于本案涉及的珊瑚石并非活體石珊瑚,且不具備完整性,價值認定應當有別于活體石珊瑚,因此,本案在定罪量罰時充分聽取公訴機關以及相關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妥善確定涉案珊瑚石的價值,作出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被告人亦服判息訴。 陳某某、林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林某明知“吸耙”設備系禁用漁具,仍共同策劃、組織人員到翔安區鱷魚嶼附近非法捕撈花蛤苗。陳某某租賃船舶、定制安裝專門捕撈設備;林某負責雇傭工人、跟船指揮;林某某負責聯系客戶、裝貨及出貨現場管理;林某、林某某、陳某某等作為船長駕船出海捕撈。2024年3月,涉案船舶被公安查獲,經清點共裝載花蛤苗1473袋,總重量49928.47公斤。另外,陳某某、林某某已銷售非法捕撈的花蛤苗141340.5公斤,銷售金額262659元。六名被告人向公訴機關繳納200000元生態修復保證金,其中12余萬已用于向廈門產權交易中心購買碳匯項目,剩余款項將主要用于增值放流。 【裁判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兩年不等,緩刑一年一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沒收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廈門涉生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以來,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捕撈水產品重量最多的案件。當地村民素有討海為生的傳統,但是部分村民對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危害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法院堅持依法懲治犯罪與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嚴懲非法捕撈犯罪行為、織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網的同時,堅持法治教育與修復生態并重,當事人替代修復受損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生態環境改善,也讓更多沿海村民認識到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的重要意義。 某經濟發展公司等訴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罰款案 【基本案情】 案涉地塊因長期以來周邊部分廠房拆除遺留建筑垃圾以及附近居民傾倒、堆放生活垃圾,遂形成垃圾點。 2023年9月19日,某社區居委會委托某經濟發展公司對該地塊上的垃圾進行清運處理。同年9月21日,某經濟發展公司向某社區居委會提交《關于某地塊垃圾清整處理方案的報告》,處理方案:“首先對現場高低不平的土頭垃圾(遺留下的磚墻、土堆)進行場地內平整,然后再從高處傾倒盾構泥漿,最后再用綠網進行覆蓋……”2023年9月22日,某社區居委會對該報告簽署“同意按此方案執行”并蓋章。 2023年9月22日,某經濟發展公司與某機械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書》,同年9月23日,某機械公司向某經濟發展公司提交《工程聯系單》,提出“因施工工期比較緊,如果采用泥漿覆蓋還需長時間等泥漿固化后才能繼續施工,周期比較長,會影響施工工期,故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我司將用紅土凈土進行覆蓋,而非泥漿”。實際施工過程中,某機械公司使用附近醫院及其他建設工地上的廢土對案涉地塊進行覆蓋。 2023年10月11日,某社區居委會、某經濟發展公司、某機械公司組織對該地塊進行驗收,三方認為“施工項目根據施工協議進行施工,符合施工要求,以上施工項目通過驗收”。 2024年3月20日,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案涉地塊進行勘驗檢查。根據某區測繪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關于某地塊傾倒渣土測繪說明》,案涉地塊上有三處傾倒土方,總土方量為10499.03立方米。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認為,某經濟發展公司、某機械公司、某社區居委會上述行為屬隨意傾倒建筑垃圾性質,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及《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第五條第一項、《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依據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類第8項規定,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某經濟發展公司、某社區居委會、某機械公司自行改正,給予警告,并各處50000元罰款。 某經濟發展公司、某社區居委會、某機械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經濟發展公司、某社區居委會、某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經濟發展公司、某社區居委會、某機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共同性違法行為常發、易發,但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復數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作出規定。本案中將三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共同違法行為進行評價,是基于三行為人的行為是共同的,但將違法行為進行整體性評價并不意味著對三行為人只能“一事共罰”,即三行為人的責任應當是個別的。本案中,正是因為三行為人共同違法行為,導致案涉地塊被傾倒了數量巨大的建筑渣土、存在環境風險隱患,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某社區居委會、某經濟發展公司和某機械公司分別進行頂格處罰,符合行政處罰的懲戒目的,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并無不當。本案審理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擔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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