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發布企業破產涉稅“高效辦成一件事”操作指引
2025-03-26 16:08:52? ?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劉學佳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現場問答 問題:針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和稅收登記信息的變更,《指引》設計了哪些創新機制?在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指引》有何具體突破? 答:對比廈門中院與市稅務局于2020年的聯合發文,《指引》針對破產重整、和解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方面,改變要求企業需依法繳納或清償所有稅費、滯納金等才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明確在稅務機關申報的債權根據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獲得清償后,管理人或企業即可持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應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反饋信用修復結果,更有力地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投、融資等后續發展。 針對重整企業稅收登記信息的變更方面,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使得納稅人信息發生變化,如不屬于企業登記事項的,企業可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風險防控企業名單,導致企業破產重整時無法辦理稅務信息變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稅務信息變更。 在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指引》單獨作為一個大項予以列明,并建立了“即時輔導+匹配政策”的保障模式。“即時輔導”機制體現在,稅務機關應積極為管理人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的專業咨詢,解答管理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管理人認為企業符合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咨詢或者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做好政策輔導或者落實。“匹配政策”機制則體現在,針對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不同程序及不同資產處置情況,匹配對應的稅費優惠。例如,對于破產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針對房地產危困企業重整,稅務機關對資本利得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等稅種給予減免;企業在破產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問題:此次發布的《指引》中,在提升管理人辦理涉稅事務效率以及推動破產程序進程方面有哪些突破性措施? 答:《指引》在提升管理人辦理涉稅事務效率以及推動破產程序進程方面的突破性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推進線上辦理:進一步推進線上辦理,破產管理人憑法院指定文件在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企業信息采集后,稅務局信息系統會自動插入辦稅員信息,生成電子稅務局登錄賬號,之后破產管理人即可使用該賬號登錄并查詢企業相關涉稅信息,解決了以往需多次線下跑動的問題。 二是優化辦理流程:對發票開具等高頻事項部分實行“容缺受理”,并進行簡化處理。例如:對于破產案件中因資產處置需要臨時提高增值稅發票開具額度的,可由管理人向稅務機關出具相關材料并提出需求,稅務機關將進行提高增值稅發票開具限額的操作,在指定事項辦結后再恢復原限額。在稅收征管流程方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一般不再啟動新的稅務檢查程序。在稅務登記注銷方面,針對破產企業特點,不再要求提供管理人可能無法接管到的發票領用簿、稅務登記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材料。 三是加強配合協同:新增并明確了稅務機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協同事項。例如: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的,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重整案件中,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費債權分組情況,在對應的債權組分別行使表決權。 問題:對于規范破產企業涉稅事項辦理和優化服務方面,操作指引有哪些具體的舉措? 答:自貿區稅務局密切與廈門破產法庭的協作,聚焦破產涉稅事項辦理的難點,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的優勢,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流程。包括:1.對于非正常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企業的,可以單獨取消該債務人的非正常戶認定;2.對存在大額欠稅達三年以上且確已無法聯系的非正常狀態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3.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管理人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報債權;4.對于企業較為關注的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納稅信用修復,將審核時限壓縮為5個工作日;5.在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方面,為企業在破產程序中提供優質高效的政策咨詢服務等,同時,在操作指引落實過程中,也會持續與破產法庭加強協作、優化完善措施。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