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公司“碰瓷”林心如,被告了
2024-06-11 09:14? 作者:陳捷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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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公司“碰瓷”林心如,被告了 未經授權使用明星肖像,被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東南網6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流量經濟時代,“明星代言”“明星推薦”是商家提升銷量的法寶。然而,未經明星授權使用明星肖像,“蹭熱度”“引流量”將構成侵權。昨日,海滄法院發布這樣一起典型案例,六家網店“碰瓷”林心如,未經授權使用明星肖像,為此被告上法庭。 官司 林心如被“碰瓷”,狀告化妝品公司 廈門某化妝品公司在各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出售沐浴露、潔面乳等產品。經營過程中,該公司將林心如參加某娛樂節目的肖像照與其經營產品拼接成聯合海報,在店鋪首頁使用印有“攜手明星 一起變美”“林心如節目推薦”字樣的海報,在店鋪銷售的多款產品首頁及詳情頁中,標注“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報。 林心如方發現后,以肖像權及姓名權被侵害為由將六家網店經營主體即某化妝品公司訴至海滄法院。庭審中,案涉網店的侵權廣告均已刪除。 焦點 是否侵權?是否虛假代言? 關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林心如允許,在六個案涉網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化妝品公司主張其取得娛樂節目制作方的授權,但無法證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對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權許可。 關于是否虛假代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化妝品公司將林心如肖像和姓名與某品牌結合在一起,并標注“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易使公眾誤認為林心如與某品牌存在代言關系。因此,該化妝品公司存在虛假代言。 關于侵權責任的承擔:林心如主張賠禮道歉,因某化妝品公司是在六家案涉網店上未經許可使用林心如肖像,故致歉聲明的載體亦應以案涉網店所涉的六個網絡平臺上為宜。此外,綜合考慮林心如的知名度、某化妝品公司的過錯程度、案涉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數量、范圍等因素,酌定某化妝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 判決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某化妝品公司應在其案涉六家網店上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林心如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權、姓名權的主要情節;二、某化妝品公司賠償林心如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合計70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民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不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在流量時代下,網店經營者應切實增強法律意識,注意在宣傳、推廣過程中對他人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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