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中院適用商標懲罰性賠償案:仿冒“托馬斯小火車”判賠500萬元
2025-08-20 18:17:30? ?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劉學佳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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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8月20日訊(本網記者 柳綠 通訊員 廈法宣)今年年初,廈門中院對英國某知名企業訴四被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500萬元賠償請求,嚴厲打擊惡意仿冒國際知名品牌行為,為類案審理樹立了行業標桿。 十年“搭便車” 從線上到跨境的侵權鏈條 原告系某英國公司,其名下動畫火車形象及相關商標在全球享有盛譽。經廈門中院審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續生產、銷售帶有近似標識的軌道玩具產品,并通過國內主流電商平臺及海外購物網站廣泛鋪貨,累計交易金額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在被起訴前因相同事由被行政處罰、海關查處,但仍未收斂,反而通過搶注近似標識、拆分交易收款賬戶等方式持續侵權,通過拒不提交財務賬冊等方式阻礙法院查明事實,主觀惡意明顯。 雙重理由敲響懲罰性賠償“重錘” 廈門中院認定,本案符合《商標法》第6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適用條件: 一、惡意攀附,故意侵權 被告方作為同類商品經營者,在明知原告商標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況下,非但沒有合理避讓,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標,惡意搶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標識,假冒涉案商標,積極主動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協作,侵權行為具有較強的目的性、組織性、隱蔽性,主觀故意明顯。 二、影響惡劣,情節嚴重 侵權產品為玩具,產品受眾多為未成年人;侵權持續時間久,被告方在2015年被行政處罰后,不思悔改,仍持續侵權;侵權樣態多樣,原告被侵權商標多達8枚,既有相同侵權也有相似侵權,侵權產品銷售范圍遍及國內外及各大電商平臺,侵權范圍廣、時間長;妨礙舉證,被告方拒不提供法院依法責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賬簿、資料等,造成本案相關事實難以有效查明以及增加原告舉證負擔。 裁判亮點: 本案中,原告主張以近年同類型行業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的平均毛利潤率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準,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辯稱其在玩具行業內的經營者地位與原告援引的公司存在巨大差異。 廈門中院認為,被告方雖不承認原告公司主張的計算方式,但未能就賠償數額的計算提出自己的依據及方法,特別是在法院責令被告方提交銷售數據、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時,被告方拒絕提交,其行為已構成舉證妨礙;此外,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銷售仿冒產品的利潤率要高于銷售品牌產品的利潤率。 故廈門中院對于原告的計算依據予以認可。該觀點在本案二審時亦得到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進一步支持。因此,在被告方拒不舉證的情況下,廈門中院按“優勢證據”規則以取證銷售額乘以同類行業平均利潤率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并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500萬元的訴請,并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產品及生產模具。 典型意義:向全球市場釋放“中國保護”強烈信號 堅持平等保護理念:依法確保中外當事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保護平等。 嚴懲惡意侵權:對惡意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讓侵權成本遠高于非法收益。 指引行業合規經營:明確警示生產、銷售企業,任何“搭便車”“蹭名牌”行為終將得不償失,引導企業誠信營業。 法官提醒,如果說法定賠償是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為主,那么懲罰性賠償制度則突出“懲罰”,彌補了補償性賠償對權利人維權動力不足的缺陷,對“搭便車”“攀附商譽”等行為形成有效制裁。通過超越單純的補償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尊嚴。廠商在生產銷售時應秉持誠實經營的理念,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舉證能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只有各方都依法依規行事,才能切實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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