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密集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
2025-05-27 09:19:58? ? 來源: 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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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集思廣益 讓個人破產立法更實更細 市人大法制委密集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將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于個人破產立法工作 廈門充分發揮特區立法創新變通功能,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補齊經營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短板,為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圖為蓬勃發展的同安新城。(記者 林銘鴻 攝) 市人大法制委聽取金融機構代表對個人破產立法意見和建議。(記者 蔡綿綿 攝) 市人大法制委聽取破產管理人協會代表對個人破產立法意見和建議。(記者 蔡綿綿 攝) 廈門日報訊(記者 蔡綿綿 通訊員 莊華明)市人大常委會堅持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一審以后,市人大法制委連續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先后聽取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有關部門負責人、法官、破產管理人、律師、債權人和債務人等的意見建議,收集一線“原聲”和實踐者智慧,每一次征求意見的過程,都成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 《條例(草案)》明確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化解債務危機的法律渠道,引發最多討論和關注。個人破產制度就是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提供保護的法律制度。那么,債權人合法權益該如何保護?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設計又有哪些考慮? 近日,市人大法制委聽取了來自人民銀行廈門分行、金融機構和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等的代表對于《條例(草案)》的意見,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廈門金融監管局等單位負責人參加座談會。 金融機構說: 為金融機構參與個人破產程序提供更多制度空間 從債權人角度來說,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對債務人的現有財產進行全面歸集、市場化處置和公平分配,會幫助債權人實現效益最大化。 “從《條例(草案)》看到了對債權人維權的諸多利好,比如設置遺產破產程序,需公開繼承人信息,防止隱匿財產。”廈門建行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郭偉紅說,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繼承或者受遺贈遺產此類的資產難以掌握全面,《條例(草案)》對債務人的財產情況調查和申報有著嚴格的設計。另外還設置了簡易破產程序,這有別于企業破產程序的復雜性,將幫助銀行壓縮成本,提升資產處置效率。 《條例(草案)》規定了持有一定債權額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那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去申請,對債務人財產線索調查取證的權限有多少?債務人破產信息的獲取跟共享方面有多大的空間?參與個人破產程序的成本高又該怎么解決?現場不少金融機構代表拋出了疑問。 “《條例(草案)》分步實施、分階段擴展適用對象的規定,特別值得點贊。”廈門農行個人信貸部副總經理黃國賢在肯定的同時還建議,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機構或法院等部門對債務人情況審查得到的信息能共享給金融機構,在前置程序中能通過制度設計讓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參與進來。 同樣支持在制度設計上要為金融機構參與個人破產程序拓展制度空間的,還有來自廈門工行法律事務部副總經理吳志芳。她認為,個人破產相關信息,既關系到公平保護各方權益,保障利害關系人知情權、監督權,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建議要在實施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制度的同時,將債務人的誠信狀況、償債表現等信息與央行征信系統掛鉤對接,同時強制要求包括破產申請、行為限制、考察期狀態、債務免除結果等關鍵信息和數據可實時上傳到征信系統,也有助于加快完善個人破產信用修復制度。 對此,市人大代表、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昱認為,個人破產涉及大量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信用等信息,若不能實現與金融機構、政府部門等的有效信息共享,一方面難以準確評估債務人的狀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對債務人信用的修復和后續監管,進而影響到民營經濟主體再次進入市場的信心和能力。他建議,《條例(草案)》要明確信息共享的主體、范圍、方式和程序,建立統一的個人破產信息平臺,加強與金融、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征信機構的合作,實現信息的實時共享和有效利用。 “作為債權人,金融機構最大的擔憂便是如何打擊和防范逃廢債。” 廈門中行授信管理與資產保全部總經理助理林偉琳建議要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除了規定不予免除的債務和不予免責的行為,還應擴大撤銷免責范圍,比如借鑒深圳條例規定法院可撤銷債務人惡意設立的房屋居住權。此外,他還建議要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個人破產制度健康實施。 破產管理人建議: 精準賦權定位 才能更好發揮作用 個人破產涉及財產清查、信用修復等多部門協作,需打破行政與司法壁壘,此次廈門借鑒深圳經驗,強化機構專業化與跨部門協同。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落實,也是業界對廈門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關注和討論的重點之一。 “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的執行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管理人對于案件信息的采集、債務人誠信度的調查、對債權人進行充分溝通等方面的工作,都關系著破產案件是否能順利推進。”廈門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詠暉認為,《條例(草案)》中賦予了管理人更多更好推進工作的工具箱,比如對債務人的資產調查、對債權人恰當的保護、銀行信息的收集、稅務部門的信用修復等方面,勢必會推動管理人更好履職。 “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管理人報酬該如何解決?”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監事長、容誠會計師事務所廈門分所合伙人牛云志說,在與深圳破產事務管理署溝通中,了解到大部分個人破產案件屬于“無產可破”的狀態,這會導致破產費用無法繳納,影響管理人報酬,這是應當考慮的現實問題。在解決路徑上,他建議,可以考慮建立公職管理人制度,充實管理人隊伍。 廈門是否要單獨建立個人破產管理人與企業破產管理人兩份名冊,這個問題同樣是管理人代表討論的話題。 對此,普遍認為,管理人入冊綜合考慮的是機構規模、執業業績、執業能力、專業水準等因素,這些因素對于執行哪種主體的破產案件來說,影響并不大。更應關注的是,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更多關注債務清償和解、豁免財產提取以及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等問題;而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可能將重點放在債權審查、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方面上,所以在執行個人與企業合并破產的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合并下破產管理人角色矛盾的情況。 人大代表建議: 信用修復的破與立 有賴于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得以“重獲新生”,所謂重生關鍵在于個人信用的修復。市人大代表、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雪敏銳捕捉到這一現實難題,結合前期調研以及她多年來的從業經歷,她發現當前缺乏有效的信用修復和支持機制,導致債務人常常面對“一次破產、終身禁貸”的困境,優質資源難以盤活,也就難以實現重生。 “非常欣喜地看到《條例(草案)》專門設置了個人與企業法人合并破產程序,這極大地突破了先前立法中的局限性。”陳雪說,要保障這一特別程序能更好執行,需要破立并舉、先破后立,對制度設計進行更長鏈條思考和創新。她建議,在實施過程中,要打破司法與行政在辦理破產案件時協調不夠緊密的局面,構建“府院企” 協同的破產重整生態,整合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資源,建立跨部門協調平臺,實現企業信用修復、稅務注銷、資產過戶等“一站式”辦理。在保障鏈條上,要建立“預防-救治-重生”的全周期保障,搭建智能化監測平臺,接入相關部門數據,對企業和個人負債、訴訟、異常交易等指標進行實時預警,對風險企業和相關個人依申請啟動“預重整” 輔導;在破產免責后予以個人金融信用修復、稅務信用修復等信用修復機制,進一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 此外,陳雪還建議要創新“產業升級+資源盤活”協同機制,如建立市場化的“破產資產交易平臺”,鼓勵對于具有部分產業優勢的新技術項目獨立于破產處置的整體,單獨就該部分資產更好盤活利用。陳雪說,希望以個人破產保護條例實施為契機,構建起“債務清理-信用修復-產業重生”的全鏈條機制。 亮點 ●《條例(草案)》如何避免惡意逃避債務? 《條例(草案)》聚焦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防范和懲戒逃廢債。具體包括:一是規定了不得免除的債務類型、不得免除債務的情形、可以撤銷免責、債務人持續披露義務等制度。二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應盡義務,遵守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余債免除。三是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權利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四是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同時作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五是建立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并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六是對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打擊,確保制度健康實施。 ● 對破產管理人的有關規定有何創新之處? 作為創新性條款,《條例(草案)》賦予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對債務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有利于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有效懲治破產欺詐以及妨害破產程序行為,保障個人破產制度有序運行;創設預繳破產費用制度,保障管理人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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