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湖里區法院審理一起14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
2023-10-10 15:03:16? ? 來源: 廈門晚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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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離婚 欠款要一起還嗎 湖里區法院審理一起14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夫妻離婚后卻一同成為被告,被債主催討140萬元欠款。債主直指他們“假離婚”,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能否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昨日,湖里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債主起訴 他們是“假離婚” 應該共同還債 自2017年起,小喻3次向朋友小陳借款,第一次借了100萬元,后兩次各借20萬元。小喻和小楊于2011年5月登記結婚,2018年4月登記離婚,最后一筆借款是發生在他們離婚之后。 起訴時,債主小陳認為,這3筆借款都應該屬于小喻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小陳表示:“他們夫妻是假離婚,應該共同還債!2019年10月,他們還一起帶孩子來參加我的婚禮。” 小喻對借款的本金數額沒有異議,其中第二筆借款主要用于償還貸款、應付日常花銷。而小楊則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她表示,自己沒有在借條上簽字,而且第一筆100萬元的借款雖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但是小喻拿到錢款馬上就轉給了其他人,若不是后來與小陳產生糾紛,她毫不知情。第三筆借款發生在離婚之后,更不屬于共同債務。 法院判決 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才認定為共同債務 經審理,湖里區法院認為,第一筆借款,小喻收款當天即全額轉給了案外人,小陳也未能證明該借款用于小喻和小楊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不足。 湖里區法院認為,第二筆借款20萬元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而且依據小喻的陳述,是用于償還貸款、日常花銷,可以認定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在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內互享家事代理權,即夫妻一方可以享有單獨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家事代理權的行使范圍內,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基于家事代理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湖里區法院審理認為,第三筆借款發生在小喻、小楊登記離婚之后,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了婚姻關系,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據此,湖里區法院判令小喻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小楊僅對第二筆借款的20萬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該案經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大額借款 最好“共債共簽” 本案的一審法官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官提醒,若為夫妻共同借款,尤其是大額借款,債權人應盡量要求夫妻共同簽署借款憑證,即“共債共簽”,能夠較好地避免日后出現關于是否為夫妻共債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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