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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發布2021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2-03-14 20:19:25? 作者: 文潔?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劉學佳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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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3月14日訊(本網記者 文潔)“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于日前聯合發布廈門市2021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分別是網絡報名低價游被誘導巨額消費案、違法醫美廣告欺詐消費者案、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寵物店致寵物死亡賠償案、旅游購物店商業賄賂案、電動車電池自燃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案、餐廳未盡服務義務導致幼兒意外傷害案、房地產中介發布違法廣告案、線上銷售“三無”打印機案、海鮮“掉包”欺詐消費者案。

本次發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旅游、醫美、餐飲、地產等多個消費熱點領域、行業。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以此敦促經營者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廣大消費者認清消費陷阱,提高維權意識,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觀。

值得一提的是,廈門市2021年度十佳消費維權網點、廈門市2021年度十佳ODR(在線糾紛解決)企業、廈門市2021年度十佳消費維權人物的名單也同步揭曉,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等10家單位獲評“廈門市2021年度十佳消費維權網點”;廈門公交集團有限公司等10家單位獲評“廈門市2021年度十佳ODR(在線糾紛解決)企業”;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督檢查局陳娜容等10人獲評“廈門市2021年度十佳消費維權人物”。

接下來,廈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將持續推動各相關部門、各經營主體、各消費維權網點及從事消費維權工作的社會各界誠信經營、理性消費、依法監管,開拓創新、爭先創優,進一步營造誠信、公平、和諧、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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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游購物店商業賄賂案

2021年4月23日,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線索通報函》,告知住所位于廈門市思明區環島南路6699之1號展廳內的廈門某公司存在給予旅行社傭金的行為。經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確認,該公司支付給廈門某旅行社傭金374元(此款為2020年9月16日購物金額為550元的蠶絲被的傭金)。

經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該公司為推廣公司業務以獲取更多利潤,與廈門某旅行社達成口頭協議,讓其帶團導游帶領旅游團游客到該公司消費,該公司銷售員按消費金額的68%支付傭金給導游,該傭金沒有記入公司賬冊,由現場銷售員以現金直接支付。游客購物550元,扣除傭金和成本,虧損50元。經查,廈門某旅行社錄入“全國旅游監管平臺”的電子行程單,沒有體現與該公司或者相關購物點有關的行程。

廈門某公司支付傭金給廈門某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案例二:違法醫美廣告欺詐消費者案

廈門市某整形門診部通過微信介紹、發放宣傳冊、返現激勵等方式,向消費者楊某推薦介紹了“脂肪干細胞孵化技術”,楊某最終選擇消費4萬余元進行該“脂肪干細胞孵化技術”醫療美容手術。

術后楊某感覺效果不佳,經查詢后了解到,該門診部宣傳的技術是限制類醫療技術,需經備案方能實施;加之楊某在手術告知和記錄上看到的手術名稱“自體脂肪SVF填充術”等也與宣傳的醫療技術不同,認為該門診部構成消費欺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經思明法院和廈門中院兩級法院審理,認定該門診部存在欺詐行為,支持消費者退還手術費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電動車電池自燃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案

2021年5月22日,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線索,有消費者從位于廈門市湖里區長樂路的廈門市某電動車維修店購買的電池發生自燃爆炸,導致消費者受傷、電動車停放的停車場部分墻面和消防設備被燒毀,消費者要求維修店予以賠償。

經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消費者趙某于2020年10月從該電動車維修店購買一臺臺鈴牌電動自行車,價格3000元/輛;2020年11月,消費者趙某又從該電動車維修店購買另一組鋰電池及充電器,價格3500元,趙某用原裝電池置換后實際支付差價2500元。

2021年5月20日,趙某將上述臺鈴牌電動車停放在廈門市某停車場內充電時鋰電池發生爆炸自燃,趙某手臂被燒傷。經核實,鋰電池系電動車維修店向鋰電池生產廠商東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購進時未向該公司索取產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事后,電動車維修店聯系鋰電池生產廠商參與本案調解。經多次協商,鋰電池生產廠商、電動車維修店與趙某、某停車場物業服務公司達成賠償趙某電動車及電池費用、治療費、誤工費7725元以及賠償停車場物業服務公司20000元的協議,賠償款已經支付完畢。

案例四:海鮮“掉包”欺詐消費者案

2021年7月26日,翔安區市場監管局在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后,依法對廈門市某餐飲店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餐飲店存在三種違法行為:其一,該餐飲店名為“海鴨煲”的菜品賣價198元,實為進價60元的普通姜母鴨;其二,該餐飲店在餐區內張貼大幅海報,虛假宣傳老虎斑的功效,“對增加上皮組織的完整生長和促進膠原細胞的合成有重要作用,被稱為美容護膚之魚,尤其適合婦女產后食用”;其三,通過查看該餐飲店內監控,發現僅在2021年7月10日,至少有24條新鮮的活魚被“掉包”成事先殺好的魚,并且多次將消費者點的新鮮貝類傾倒回水池,代之以煮熟的貝類。

翔安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后認定該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并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該餐飲店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例五:網絡報名低價游被誘導巨額消費案

2021年5月,孫先生通過百度查詢“廈門旅游”,查詢結果中有許多附有“旅游達人”聯系方式的所謂“廈門旅游攻略”。孫先生根據“攻略”指引添加了某“旅游達人”微信,并通過其報名參加“價格極為優惠”的“廈門五日游”。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未經孫先生同意,將孫先生一行帶到一家位于漳州角美的翡翠店。翡翠店店員使用了“富二代創業”等套路對孫先生進行洗腦式營銷,并最終誘導孫先生花了7萬多元購買翡翠。孫先生發覺自己中了套路后,隨即撥打廈門市長專線尋求幫助。

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及時協調,涉事旅行社第一時間協助孫先生全額退還了貨款7萬多元。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經營資質給涉案人陳某,陳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查處。

案例六:寵物店致寵物死亡賠償案

2020年11月22日上午,蘇某帶寵物貓到廈門市海滄區某寵物店接受寵物洗澡服務,并支付服務費用70元。當日下午,蘇某至該寵物店領取寵物貓時,發現寵物貓已經在貓籠中死亡。由于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蘇某訴至海滄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寵物店提供寵物服務,蘇某攜寵物貓接受洗澡服務并支付服務費用,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系。該寵物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導致寵物貓死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海滄法院支持了蘇某要求支付購買寵物貓費用和部分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

案例七: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2020年6月1日,劉某通過某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設立的專營店下單購買單反相機、鏡頭等套餐,并支付貨款27196元。次日,該專營店開始以“商品銷售一空,暫時無貨”為由未向劉某發貨,但其直至2020年6月7日,其上架銷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單獨在售的相機,劉某要求該公司向其提供未下架的相機,并提出可待其下單的鏡頭有貨再發貨。經多次交涉、投訴,某科技公司均以無貨拒絕繼續履行,且未向劉某退款,劉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賠償差價損失、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等。

思明法院一審裁判認為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不向劉某供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劉某有權解除合同,某平臺規則之《某開放平臺發貨管理規則》規定的賠付標準系格式條款,不合理地減輕了某公司的責任,依法無效,結合此后某平臺同類商家頁面顯示的前述商品的單品標價合計金額與劉某已付商品價款的差額,綜合考慮前述商品價位的市場波動情況,以及該公司在參與“品牌閃購”活動中存在不誠信行為等因素,思明法院酌定該公司賠償劉某損失20000元。

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廈門中院作出民事調解:一、某科技公司與劉某確認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網絡購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劉某20300元。

案例八:餐廳未盡服務義務導致幼孩意外傷害案

2021年12月11日,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轉來的陳女士投訴,反映其一家人前往湖里區古地石廣場廈門某餐廳用餐。用餐過程中,其年幼的孫女拿著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務員要了一杯水,但服務員卻往吸管杯里倒了100℃的開水,導致其孫女吸入后造成食道意外燒傷,涉及人身傷害賠償問題。

陳女士表示,事故發生后其立即帶其孫女就醫,并現場出示了手機里的就醫支付憑證。因擔心孫女年幼,身體抵抗力較弱,為幫助其年幼的孫女盡早恢復健康,購買了“片仔癀”和燕窩,共計人民幣2萬多元。陳女士認為,商家應負主要責任,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購買的“片仔癀”、燕窩等相關費用。

商家認為,索賠金額不合理,陳女士的孫女為未成年人,在消費場所不慎燙傷屬意外傷害事故,陳女士及其家人作為監護人應看護好未成年人,并對現場環境有正確的預見或者判斷,故拒絕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分歧較大,但因事件發生在商家店內,商家負責人也表示可承擔部分費用,但不承擔陳女士未經醫囑給其孫女自行購買的“片仔癀”及燕窩的費用。

幾經協商、調解,最后雙方同意并接受由商家一次性補償陳女士一方人民幣5000元。

案例九:房地產中介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4月27日,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網絡監管手段,發現廈門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含有承諾升學事項的房地產廣告。

經現場核查,廈門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于2021年5月自行編輯含有“雙地鐵口松柏學區電梯帶小區錦繡廣場永生花園旁急售 710萬 4室2廳2衛,138㎡精裝修、51450.0元/㎡”的房地產廣告,分別在安居客二手房網及58同城網發布。該房地產中介公司實際未售出上述房源,可提供上述房源的房產證信息、受委托銷售的相關材料、該房源已由其他房產中介售出的網簽記錄單。

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含有承諾升學事項的房地產廣告,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根據《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參考《廈門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本案中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所發布房源尚未出售,無違法所得,且不存在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最終責令該房地產中介公司改正,對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罰款5000元。

案例十:線上銷售“三無”打印機案

2021年4月8日,消費者張先生通過12315互聯網平臺登記舉報,反映其在廈門某實業公司網店購買了兩個打印機,一個是“三無”產品,一個有生產廠家,均無3C認證標志,向商家要兩款打印機的3C認證號,商家無法提供,現舉報該商家出售未經過認證的產品。

經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當事人廈門某實業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3臺“PP802熱敏打印機”,進價250元/臺,購進時產品外包裝標簽齊全,生產廠家為廈門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后當事人自行更換產品外包裝及產品標簽。更換后的產品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沒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產品標準編號。當事人在網店產品頁面標注為“愛特普BP32便攜式熱敏打印機”。經生產廠家辨認,該“愛特普BP32便攜式熱敏打印機”系其生產的“PP802熱敏打印機”,其有《中國國家強制行產品認證證書》及《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截至案發,當事人廈門某實業公司共售出3臺,售價259.9元/臺,貨值金額779.7元,違法所得29.7元。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構成銷售標識不符合規定產品的違法行為,故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1000元。后當事人及時整改,涉案產品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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