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激增 該如何管好“錢袋子”
2020-05-22 16:48:24? ?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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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份民間借貸審判白皮書出爐—— 民間借貸糾紛激增 該如何管好“錢袋子” 東南網5月22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鄧婕 通訊員 楊長平) “過去近三年,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始終處于高位運行態勢,每年均位列同期民商事案由之首。接下來,隨著疫情趨于平穩,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會出現高峰。”5月12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審判情況通報(2017—2019)》白皮書,總結梳理三年間民間借貸案件特點、難點、應對機制及風險提示。 白皮書顯示,民間借貸已成為當前社會理財的重要途徑之一,高息成為民間借貸市場標配。在此現狀下,該如何管好“錢袋子”?法官提醒,作為出借方,應充分認識到高收益帶來的高風險,自覺抵制高息誘惑,提高對非法集資等犯罪的識別能力,防范法律風險;作為借款方,應謹防落入“套路貸”陷阱,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借款應保留憑證 白皮書中指出,民間借貸案件中,款項交付方式直接影響借貸事實發生與否的認定。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當事人使用現金方式支付款項的比例高達82%,七八十年代的當事人多采用轉賬方式支付款項,而“85后”“90后”的當事人基本采用網銀、微信、支付寶等電子轉賬方式。 在思明法院2017—2019年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起訴僅提供轉賬憑證的約占28.5%;僅提供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的約占3%。 “無論哪種款項支付方式,都應簽訂規范的書面借據,保存支付憑證。”思明法院蓮前法庭庭長林芳提示,形成一份形式完備、內容清晰的書面協議,可最大程度降低糾紛風險。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應詳細記載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數額、借期、利息、借款時間等。應謹慎注意借條、欠條與收條的差別。出借人支付借款時,盡量通過借貸雙方本人名下賬戶進行轉賬支付。 借款人償還借款時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憑證。出借人指定第三方收款時,借款人應保存出借人明確指示及第三方明確意思表示的憑據。原告起訴時,需對欠條形成的基礎法律關系、形成的原因等事實進行說明并舉證,防止以民間借貸表象掩蓋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造成案件事實難以準確定性。 警惕P2P平臺跑路 2017年4月,馬某在某公司App上購買“零星寶”及“陽光直投”產品。僅一年,該公司就在平臺發布《產品下架及贖回公告》,緊接著又發布《關于停止線上運營的公告》。馬某訴請判令該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2519.73元及利息。該公司辯稱,其僅系馬某投資項目的居間中介方,并未對馬某投資的項目承諾承擔擔保責任。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最終,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一并偵查。 近年來,P2P產業迅猛發展,但其缺乏有效監管,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平臺風控能力差。2017年,思明法院受理P2P網貸案件342件、2018年512件、2019年639件。 對此,思明法院建議投資者一方面在向網貸平臺投資時,不碰“龐氏騙局”,應重點審查平臺是否經過備案、資金是否由銀行存管、是否依法依規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等情況,對違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變相向投資者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應自覺抵制;另一方面,應正確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如果無法承受高風險,就不要進行此類投資。網貸平臺跑路時,出借人要及時報警,及時登記為受害人,尋求公安機關救濟。 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白皮書中的一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案件引起關注。 蘇某要求許某及其妻子共同還款150萬元。許某答辯稱,訟爭的借條系蘇某委托許某到澳門賭博,因許某賭輸而出具的。那么,兩人之間是借貸關系還是共同用于賭博?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雖然提供轉賬記錄證明已支付150萬元的事實,但結合收款賬號、雙方聊天內容等證據來看,可以推定本案訟爭的款項實際是用于澳門賭博,認定蘇某與許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合作轉為借貸關系。 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如以從事犯罪或幫助犯罪作為內容的合同、危害社會秩序的合同、因賭博而訂立的合同等,均應認定無效。 白皮書中給出提示,當事人在實施民間借貸行為時,應以維護家庭倫理道德、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本原則。對因賭博、吸毒、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包養費”“分手費”以及托人情、找關系等形成的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亦不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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